小豬出任務

免費送你 Line 貼圖!
下載
匿名
2018-11-09 06:35
男同板

許秀雯女士:他們為了否定同志的愛,所以他們現在甚至說婚姻有沒有愛不重要,重要是你可以生,你可以生出有「雙血源」的小孩,這樣才棒,這個才是最正統的家庭。

許秀雯女士:   我們會看到人權的觀念是會演進的,人權之所以那麼的珍貴、需要被捍衛,就是因為我們人類可以從歷史上看到太多的教訓了,我們透過學習,我們反省自己身上的偏見,然後我們克服這些偏見,然後我們願意去分享,分享我們社會的上許多重要的制度,譬如說,分享我們的婚姻制度。   如果我們認為婚姻制度可以帶來許多的幸福。可以給人們必要的法律保障,那我要說:「幸福是一種分享了也不會變少的東西。」今天兩個相同性別的人走到戶政事務所抽了號碼牌去做結婚的登記,會有任何異性戀因此名額被佔掉所以不能做結婚登記嗎?不可能的。   所以到底在害怕什麼呢?那些說不出口的理由,難道不就是對於所謂「雙血緣」的這一個小孩血統的執著。我不知道我們把那些被收養的小孩放在哪裡,把這些收養的家庭的感受放在哪裡。   105年度的話,台灣使用人工生殖借精和借軟生下孩子的異性戀夫妻有多少?有1500, 1500個孩子是借由人工生殖生下來的,這些孩子都是他們爸爸媽媽的心肝寶貝, 這些孩子跟他們的兩個家長,雖然是異性的家長,因為我國只允許異性夫妻做人工生殖,只有「單方」血緣,你能說他得到的愛比較少嗎?我想我們不應該把愛看的這麼的偏狹。   這些有法律的支持、有健保的資源的支持的異性戀夫妻繳的稅,是所有的公民繳的稅支撐起來的制度和資源,當然這個就是solidarity(團結)、這個就是一個共享的一個制度。   是這個東西使得我們台灣價值顯的可貴,那我也必須要說,真的不要再去那麼執著著迷你所謂雙血緣這樣的神話了。   我們的民法明明就允許收養制度,然後我們的異性戀夫妻如果有不孕或者遺傳上的一些問題以致於必須借助人工生殖的話,我們的人工生殖法直接規定他們這樣生下來只有明顯單血緣的小孩是視為民法的婚生子女,我們的健保也給予補助,那為什麼當問題變成是同性伴侶的時候,就說這個是制度性的制造單方血緣的小孩,然後覺得會帶來很大的問題,我們要廢除收養制度嗎?還是我們要廢除人工生殖制度?   不能自然生育的異性戀的夫妻很抱歉我舉你們做例子,但這是順應裘律師(裘佩恩)的邏輯。   不能自然生育的這個異性戀夫妻,他們依什麼法結婚?要依「結合法」,一個「專法」結婚嗎?不是的,他們當然是依民法來結婚的。   我真的覺得不要再用那些漂亮的話術包裝這些對於同性戀的惡意跟歧視,真正的台灣價值我覺得是愛沒有錯,但只有愛是不夠的,我們還要有理解、我們還要有尊重,而且更重要的,是我們還要我們的法律平等的對待我們所有的公民。   不論我們的出生、不論我們的性傾向,不論我們是一個長的高矮胖瘦有沒有任何的身心障礙的狀況,這就是平等權的精神,這不是西方的舶來品,就寫在我們的憲法第7條裡面,而大法官在釋字748已經明白的說,憲法第七條所說的平等權,他所列舉的那些東西並不是只有男女平等,性傾向的平等以及所有沒有寫在我們第7條平等權裡面的東西,我們如果要對於人們做分類然後做差別待遇的話,其實是一定要經過憲法平等權的檢驗的。   今天讓同性不能夠依據民法結婚,到底是依據什麼做分類?   說來說去「裘律師」講得出來的理由根本只有一個,那就是「同性二人,不好意思你們沒有辦法自然生產出同時具有你們雙血源的孩子。」   但同樣不能自然生產出具有雙血源的孩子的各種家庭,他們還是可以依民法結婚,所以為什麼獨獨對於同志會採取這樣的雙重標準呢?這當然就是歧視,我覺得真的不要再狡辯了。   那另外愛家公投也很喜歡說,不是只有愛就好了,那個這還涉及到非常多的人倫等等等等,一些像是雲阿霧阿的東西,其實我不是很明白,他們從來沒把他們所說的人倫到底是什麼把他說清楚來。   我真正要說的是確實不是愛就好,但是也不是否定愛否定到像譬如愛家公投的「許牧彥」先生所說的。   他說什麼呢?我看到昨天他的言論我太驚訝了,他竟然說同志的這個,大意啦,綜合他這幾場言論,大意是說:同志的這個結婚權根本沒有被剝奪而且也沒有歧視。   為什麼呢?因為同志可以選擇跟異性結婚啊。同志只要選擇跟異性結婚,一樣可以行使結婚自由。   我想這個是非常、非常荒謬的,因為對於愛家公投陣營的許多重要的論述者來說,婚姻有沒有愛不重要,他們為了否定同志的愛,所以他們現在甚至說婚姻有沒有愛不重要,重要是你可以生,你可以生出有雙血源的小孩,這樣才棒,這個才是最正統的家庭。   我不相信台灣人接受這件事。所以請大家對於第10案,請投下不同意。   另外談到,回歸到我這個律師的這個身份,談一下我自己所親手處理的這個釋字748解釋,釋字748號解釋,大法官有沒有明白的說同性可以結婚呢?我認為當然是有的。而且大法官對於婚姻有沒有定義呢?已經定義了。所以也完全不需要第10號的公投案再來定義。   大法官做的定義很明顯說的就是說:「兩個人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排他的永久結合關係。」這就是婚姻的定義。   大法官已經做了定義的事情,我們要尊重憲政體制,這個是法學的ABC。   所以其實什麼「同性」要叫做「結合」,然後「異性」才可以叫做「結婚」,其實我認為這個是非常不合理的一個說法啦。   因為其實大家可以看大法官的這個釋字748解釋理由書第十五段,其實就提到說現行婚姻章僅規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   注意喔,現行婚姻章明明規定的是一男一女的婚姻,大法官為什麼在這裡卻說一男一女的永久結合關係?因為對大法官來說,他從頭到尾他就已經定義了婚姻,他認為婚姻就是兩個人的、不分性別的,永久排他親密的結合。同性如此,異性也是如此。   所以這種場公投是一個鬧劇,很根本的一個原因是什麼?我認為,裘律師我非常的吃驚,請你去看一下公投法30條,你剛剛口口聲聲說要用公投啊、大家的民意啊、然後共識啊,來促成這個決定。   我必須請大家注意,公投法30條的規定是,11月24號大家公投完,如果真的、如果真的愛家公投得到5000000同意票而且多過不同意票,30條規定什麼?30條規定行政 院要三個月內提出草案,三個月提出草案那是什麼時候?明年的2月24號。然後立法院在下一個會期完成立法就可以了,下一個會期是什麼時候?也就是明年的12月底,因為下一個會期是9月到12月。   換言之在那之前大法官釋字748號所說的deadline(最後期限)也就是5月24號已經生效了,即使立法院沒有做任何的處理,不違法,而且我們直接依據民法婚姻章的規定就可以登記結婚。   所以花了1億元辦這個第10號的公投,我個人認為當然是非常的浪費民脂民膏,其中包括同志公民納稅的錢。   11號公投禁止這個同志教育,我認為也是非常荒謬的,對同志公民懷有敵意的公投。   12號是所為另立專法的公投,他也是抵觸這個大法官的解釋。   而且我要告訴大家,12號的公投就算過了又如何呢?反正同志還是依據釋字748可以依據民法結婚,然後12號就算通過那怎麼樣了?那還要另外另一部專法,可能叫「同性伴侶法」或「同性結合法」給同志伴侶來選擇。到時候同志伴侶會有兩種選擇,我覺得也不錯啦。但是,這是這些公投的目的嗎?   我覺得很重要的一點是讓我們回歸愛、理解、包容、跟尊重,並且平等的對待我們每一個公民,這個才是台灣價值。   幸福是一種分享了也不會變少的東西,平等是我們的台灣價值,謝謝。   https://youtu.be/hEpOSpNSTJo  
220 人已讀/ 7 人喜歡/ 0 則回應
全部回文
我的回應...